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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农)指〔2015〕224号
有关设区市财政局、渔业主管部门:
为促进我省渔业标准化养殖发展,经研究,决定将2015年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渔业标准化养殖资金1000万元切块下达至有关设区市安排使用(分配方案详见附件1),由设区市渔业、财政主管部门根据《2015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渔业标准化养殖)资金项目实施方案》(附件2)组织开展项目的申报、评审、批复、督查、验收、绩效管理等工作。本次下达的资金列“2130199--其他农业支出”预算科目。请各地尽快将资金落实到位,并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联系方式:
省海洋与渔业厅渔业处 王晓伟
电 话:0591-87811209
省财政厅农业处:陈 立
电 话:0591-87097660
附件:1.2015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渔业标准化养殖)资金分配表
2. 2015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渔业标准
化养殖)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附件1
2015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
(渔业标准化养殖)资金分配表
| 设区市
|
资金(万元)
|
| 福州
|
70
|
| 宁德
|
210
|
| 莆田
|
70
|
| 国产探花视频
|
70
|
| 漳州
|
150
|
| 龙岩
|
210
|
| 三明
|
70
|
| 南平
|
150
|
| 合计
|
1000
|
附件2
2015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渔业标准化养殖)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财务司、财政部农业司《关于做好畜禽标准化养殖等财政支农项目工作的通知》(农财金函〔2015〕3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畜牧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4〕6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渔业标准化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应用标准化健康养殖技术,改善生产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建成一批设施完善、配套齐全、集中连片的渔业标准化养殖基地,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保障水产品有效供给。
二、建设内容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渔业标准化养殖)资金重点扶持规模养殖场、农民合作社、企业开展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和工厂化水产养殖基地建设,包括水产养殖池塘清淤挖深、护坡,建设工厂化养殖车间、水泥池,购置投饵、增氧、水质监测、进排水、电力设施,完善管理房、场区道路等。项目建设完成后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
1.规模:池塘面积不小于200亩;
2.池塘:主塘埂面宽不小于
3.增氧、投饵、水质监测设施配备齐全,电力、进排水系统供给到位,建有管理房。
4.场区主干道路硬化,环境整洁;生产操作规范,管理制度完善,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工厂化水产养殖基地
1.规模:工厂化养殖池面积不小于
2.养殖池:以水泥池、玻璃钢或PVC夹网膜建设。
3.给排水、增氧系统:可多个养殖池共用一套给排水、增氧系统,但应能有效满足养殖需要,并配备相应水质和病害等检测仪器设备。
4.供电系统:建设配电室,购置变压器、备用发电机组,合理布置高、低压线路。
5.配套建设管理房,铺设厂区水泥路面、绿化草坪,场容场貌良好,配套基础设施完善。
6.生产操作规范,管理制度完善,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2015年度前实施的建设内容不得充当该项目申报实施的建设内容。
三、补助标准
(一)补助比例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渔业标准化养殖)资金对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和工厂化水产养殖基地建设的补助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新增投入的5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50-100万元。
(二)补助方式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渔业标准化养殖)资金按照“先建后补”的方式,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补助资金。
四、管理流程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渔业标准化养殖)资金已切块下达有关设区市,由市级渔业、财政主管部门安排使用,并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批复、督查、验收、绩效等有关工作。
(一)业主自愿申报(
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注册的规模养殖场、农民合作社、企业在申报项目时,应科学规划,认真撰写申报书,编制详实的项目投资概算,并向县级渔业、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2015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渔业标准化养殖)项目申报书(含项目投资概算)(附件1);
(2)附件材料,包括: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证明(土地证/水域滩涂养殖证/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现状彩图(4张);
(3)以上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报送县级渔业、财政主管部门。
已承担中央财政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针对项目县)、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设施渔业)资金等建设项目且尚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申报本年度渔业标准化养殖项目。
(二)县级审核上报(
县级渔业、财政主管部门认真审核申报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证件材料等,实地勘察项目建设地点、现状,择优推荐上报市级渔业、财政主管部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报送2015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渔业标准化养殖)项目的请示文件,附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2);
(2)经审核的项目申报材料。
(三)市级评审批复(
市级渔业、财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项目评审,根据下达的资金额度,择优公示(不少于7天)、立项,行文批复。将批复项目报省海洋与渔业厅、财政厅备案,并报送相应电子版材料。
(四)项目督查验收(
1.督查
县级渔业、财政主管部门要追踪项目实施进展,督促项目落实、整改,并记录相关情况;指导项目单位建立项目档案和财务专账。
2.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
县级渔业、财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组织行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业内专家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及时开展项目验收,审查项目档案、财务专账,核对建设内容,撰写项目验收报告。将项目验收、资金使用等情况行文报送市级渔业、财政主管部门。
(五)项目绩效评价(
市级渔业、财政主管部门从工作开展、资金安排、项目管理、项目验收、违规违纪等方面,对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做绩效自评,撰写绩效自评报告,填写《2015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渔业标准化养殖)项目管理考核指标表》(附件3),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装订成册,行文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厅、财政厅。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渔业标准化养殖)采取省级整体统筹、市级具体安排的原则实施。市、县级渔业、财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渔业标准化养殖项目建设,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切实做好项目申报、批复、验收等工作,保障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渔业标准化养殖)充分利用、发挥实效。
(二)加强项目管理。市、县级渔业、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明确项目资金用途,规范项目资金支出凭证和管理流程,做到项目申报、审查、公示、批复、检查、验收等各个环节权责清晰、档案完整,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强化项目落实。县级渔业、财政主管部门要在项目建设期间,对每个项目开展全程跟踪检查,并详细记录项目检查和进度情况。对未按要求建设、进度缓慢或无法实施的项目提出整改或调整意见,提交市级渔业、财政主管部门研究、批复,报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渔业厅备案。
(四)加大舆论宣传。市、县级渔业、财政部门应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和微信平台等媒介,积极宣传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渔业标准化养殖)项目政策、成效,充分发挥项目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推进现代渔业发展。及时向省海洋与渔业厅、财政厅报送相关信息、资讯,发挥整体宣传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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